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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收取的信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征信查爆|养征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收取的信息|征信查爆|养征信——上海上班族公积金重组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如下: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自愿原则,个人不缴费的,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缴费的,可自愿选择3000元、6000元、9000元中一个标准缴费,每人每月对应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分别为125元、150元、17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分别为25元、50元、75元。

一、申请退休工资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退休工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1、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满足上述

1、2点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

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福利而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这一政策调整中,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福利进行全面评估和优化,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具体而言,政策调整将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社会保障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地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稳固的养老金;加强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通过这些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促进他们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融入。
土地被征用社保的补偿方式为,向被征地者支付社会保障资金: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4、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风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收取的信息|征信查爆|养征信

三、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收缴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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